
在房產交易中,違約金、定金、訂金、誠意金和傭金是常見的“五金”,可很多人卻是第一次聽說,F在就來和大家詳細地說一說這個話題。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指的是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錢。其中,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愿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作為定金。定金有兩個作用:一是作為合同的擔保,保證合同的履行;二是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法律規定,定金要滿足三個條件:
1)必須簽訂書面的形式
2)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3)在選擇賠償時,只能在違約金和定金中二選一。
很多人對定金、訂金,搞不清楚。其實,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概念,只是預付款,不帶有擔保性質,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同樣的還有,“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
誠意金就是意向金,是多年前從港臺地區傳過來的叫法,多用于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合同之前,是一種成交前鎖定客戶的手段,比如中介與購房者約定“將價格談至150萬,此誠意金自動轉為定金,如果談不成,則7天之內需無條件全額退款”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值得一提的是,不管交易成功與否,中介都不能以買方或賣方沒有誠意或者違約為由沒收誠意金,這樣做是違背法律的。購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的具體條款再簽字,尤其是誠意金的處理方式。
傭金指的是房產經紀人(房產中介)作為中間人,撮合房屋買賣雙方簽立合同,完成委托人的中介服務后,由委托人支付的勞動報酬。傭金是房屋買賣活動中房產中介的勞務所得,房產中介在完成經紀活動后,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傭金。收傭一般是在簽立合同時收取20%,過戶前收取剩余80%。收取傭金的標準,以雙方約定或參照商業慣例為準。